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17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5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5月25日起至135年5月24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5年5月29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5年5月25日邀同第三人龔筠晴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330,000元,其中⑴1,93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20年,利率前二年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0.6計算,第三年起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08計算,嗣後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⑵另40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7年,利率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5.08計算,嗣後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且均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⑴97年6月30日⑵97年5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參諸前開約定,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⑴1,776,336元⑵305,92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迄未付清,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歸戶查詢、放款主檔查詢(一)、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97年9月5日新院雲民捷97拍317字第1753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1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新豐鄉│忠信││1103│建││13│44.85│10000分│││││││││││││之325││└─┴───┴────┴────┴────┴────────┴─┴──┴──┴───────┴────┴──────────┘┌─────────────────────────────────────────────────────────────┐│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1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2│新竹縣新豐鄉│新竹縣新│住家用、│7│││││││││││7│平台│1│平│全部│共用部│││0│忠三街40巷1│豐鄉忠信│鋼筋混凝│7│││││││││││7││0│方││分忠信│││9│號1樓│段1103地│土造、4│.│││││││││││.││.│公││段225│││││號│層│1│││││││││││1││6│尺││建號;│││││││3│││││││││││3││5│││權利範│││││││││││││││││││││││圍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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