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0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清償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2月22日至145年12月21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12月4日簽立借據、三仟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特別條款約定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各一份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⑴2,000,000元、⑵1,550,000元,並分別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且均約定如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倘相對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⑴僅繳納至97年5月27日即未按期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969,04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借款⑴、⑵均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相對人就借款⑵部分尚積欠本金1,461,524元及利息、違約金,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借據、三仟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特別條款約定書、授信約定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帳戶明細、欠款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7年8月22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0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241│建│││70.23│全部││├─┼───┼────┼────┼────┼────────┼─┼──┼──┼───────┼───────┼───────┤│2│新竹市○○○○段││251│建│││968.24│10000分之85││└─┴───┴────┴────┴────┴────────┴─┴──┴──┴───────┴───────┴───────┘┌───────────────────────────────────────────────────────────────┐│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0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一│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一││││││││││││││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6│新竹市○○路│新竹市五│鄉村住宅││3│3│3││││││││1│陽台│3│平│全部││││6│一段19巷26弄│福段241│、鋼筋混││5│2│4││││││││0│平台│‧│方│││││0│5號│地號│凝土造、││‧│‧│‧││││││││3││2│公││││││││3層││7│8│5││││││││‧││8│尺││││││││││8│0│9││││││││1││;│││││││││││││││││││││7││0│││││││││││││││││││││││‧│││││││││││││││││││││││6│││││││││││││││││││││││9││││├─┼─┼──────┼────┼────┼─┼─┼─┼─┼─┼─┼─┼─┼─┼─┼─┼─┼────┼─┼─┼───┼─────┤│2│6│新竹市○○路│新竹市五│鄉村住宅│2│││││││││││2││││全部││││7│一段19巷26弄│福段239│、鋼筋混│4│││││││││││4││││││││2│1號B1之1│、240地│凝土造、│‧│││││││││││‧││││││││││號│3層│8│││││││││││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