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3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6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以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6月3日起至124年6月2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6月8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4年6月3日邀同第三人 呂聯勇 、 彭黃寶晚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月13日起至114年6月13日止計20年,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率第1期至24期之按聲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百分之0.8機動計算,第25期至第240期之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百分之1.45機動計算,並隨聲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調整而調整,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7年7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參諸上開約定,債務人所借款項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借款本金3,552,19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約定書、動撥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歸戶查詢單、還款明細查詢畫面、催收信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97年9月5日新院 雲民捷 97拍331字第1759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3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崙子││507│建││5│09.00│10000分│││││││││││││之638││└─┴───┴────┴────┴────┴────────┴─┴──┴──┴───────┴────┴──────────┘┌─────────────────────────────────────────────────────────────┐│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3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3│新竹市○○路│新竹市崙│住家用、│9│││││││││││9│平台│1│平│全部│共用部│││8│78巷7弄18號│子段507│鋼筋混凝│6│││││││││││6││7│方││分:崙│││6││地號│土造、5│.│││││││││││.││.│公││子段38│││9│││層│9│││││││││││9││9│尺││75建號│││││││8│││││││││││8││2│││;權利│││││││││││││││││││││││範圍1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