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重更(八)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重更(八)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八)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劫而故意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寶堂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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