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 溫金華 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聲請人溫金華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現有位於台北市○○路○段○○巷○號之固定住居所,且被告育有一女年僅六歲,需要被告賺錢撫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身分證早已遺失,卻一直未申請補發,且現尚設籍於台灣台北監獄,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無固定住居所,既為在押之人,何突然有一固定住居所,被告對於其女兒之住居處猶且不詳,何來撫育之有?況賺錢養家亦非聲請具保之正當理由。被告為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二年之人,為擔保將來得繼續對被告之犯罪行為審理及執行,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春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