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三一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被告庚○○○住台北市○○區○○街○號被告丙○○住台被告丁○○住台被告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號二樓被告己○○住新被告戊○○住台北市○○區○○路○○○巷○號二樓被告辛○○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號二樓右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合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買賣契約書第十六條),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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