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風化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法官黃日隆
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D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台││││││2││妨│期││台│9│中│上6││同│同││0││害│徒│4│中│偵4│高│7│3│││4│執6││風│刑││地│4│分│訴2│││││2││化│6││檢│8│院│││上│上│││││月│││││││││││├──┼──┼────┼──┼─────┼─┼───┼────┼─┼───┼────┼────┤│違│有││││││││││││反│期││台│3│台│││同│同││6││電│徒││中│8│中│上4│││││7││信│刑│1間│地│偵9│高│0│39│││5│執4││法│││檢│5│分│訴2│││││3│││月│││1│院│││上│上│││└──┴──┴────┴──┴─────┴─┴───┴────┴─┴───┴────┴────┘
2D執0號妨害風化案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