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七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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