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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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О號
聲請人乙○○即被告右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提出新台幣柒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甲○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七萬元之保證書或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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