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三號
原告丁○○
戊○○甲○○乙○○丙○○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 律師住高雄市○○區○○○街○巷○號原告丙○○住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拷潭給水廠
設法定代理人己○○住訴訟代理人 林瑩蓉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九樓之一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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