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21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粘毅群 律師複代理人 周炳成 律師被告日商山陽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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