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被告鑫泉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9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6張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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