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4號上訴人興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1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映羽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