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再易字第二四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惠立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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