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五四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零捌仟零壹拾肆元,應繳
裁判費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捌佰捌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