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原名黎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第二二六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二○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被告前因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乙○○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二○三八號詐欺案件送達予具保人甲○○證書一紙、送達予具保人乙○○之證書三紙及拘票暨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三紙、受刑人乙○○、具保人甲○○戶籍謄本各一紙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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