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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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訴人 張雅傑
張伊佐 張雅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秀真 間,因民國100年度重訴字第55號請求確認轉讓股票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66,58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13,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