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家俊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輝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家俊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古家俊前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已坦承犯行,且又另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0年10月28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難認尚有逃亡之虞,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林建鼎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