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90號原告 吳鎮安 被告 吳崇柔
吳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稱地上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