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39號聲請人 溫錫炤 即榮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林春枝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溫錫炤為榮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榮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榮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溫錫炤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溫錫炤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字第11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