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訴人 張雅傑
張伊佐 張雅期 被上訴人 李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票轉讓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