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35號聲請人 陳胡雅香
棟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之證明。
二、清算人 陳由豪鄭壽峰鄭壽星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關於「清算人鄭壽峰、鄭壽星長期旅居海外,難以執行清算人職務」之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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