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小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玫瑰洋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竹北小字第一一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肆拾貳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以原判決及補充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本金及利息,均未備載事實及理由,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關於判決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之規定不符,原判決應屬違背法令等語為理由提起上訴。惟按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為同法第二百十六條之特別規定,亦即在小額事件,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並不違法,非屬判決違背法令事由。從而上訴人以此為理由提起上訴,依上訴意旨即足認上訴人上訴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第二審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鄧振球~B法官李承訓~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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