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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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一、台 林書瑋 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更正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上訴人林書瑋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富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三項所載「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關於廢棄部分之第二、三審訴訟費用,及駁回其他上訴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高金枝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