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1號上訴人 陳鏡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醫療法事件,對於民國10
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9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