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2號原告 王鳯嬌 被告 李琨穆 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案件請求賠償損害,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及損害數額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徐雍甯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