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19號原告 林書瑋 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新北市政府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曾先以書面向被告請求,經其等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相關書面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然未提出相關書面文件,以證明其於起訴前已依前述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踐行先向被告請求之程序。而此程序證明文件之欠缺,並非不能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