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國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國易字第27號上訴人 林書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表明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法定代理人」,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訂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1款、第444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9號判決提出上訴,惟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