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重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87號上訴人 李梅枝 輔佐人 林志達 訴訟代理人 吳亞澂 律師複代理人 黃禹慈 律師被上訴人 陳明堂
林鳳蘭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兩造已於訴訟外協議達成共識,聲請安排調解,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正禧法官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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