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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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76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朱秋雪
鄭水順共同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秉佑 (原名 陳秉宥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連世宥 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韓君國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
黃譓蓉 律師 周啟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欄關於「陳秉宥(原名陳秉佑)」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秉佑(原名陳秉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欄有如主文所載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