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金訴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易字第16號原告 李欣諭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 律師複代理人 石善允 被告 陳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23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萬9,991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及虛擬錢包註冊取得虛擬貨幣錢包後,自民國109年7月20日前某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暱稱「阿諾野狼隊」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將本案詐欺集團所詐得被害人之款項,兌換為泰達幣後,轉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內。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對伊施用詐術,致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數量之泰達幣,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入被告所指定之各該帳戶內,致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命被告給付伊新臺幣(下同)89萬9,991元及加給法定遲延利息(下稱89萬9,991元本息)之判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參以被告上開行為,業經刑事庭判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在案,亦有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32、660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87頁),並據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含刑事一審、警偵卷)查閱屬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準此,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9萬9,991元本息,應屬有據。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9萬9,991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郭玄義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梁棋翔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附表
詐騙方式原告匯款時間、匯入帳戶提領人、提領情形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自稱「 李嘉豪 」並透過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暱稱「Aaron」與原告聯繫,佯稱介紹「FexGlobal」虛擬貨幣投資平臺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使原告陷於錯誤,聽從該成員及被告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①110年12月1日上午9時27分許,匯款2萬5,000元。②110年12月1日上午9時28分許,匯款2萬5,000元。③110年12月1日上午9時31分許,匯款4萬9,999元。④110年12月3日晚上7時30分至32分許,匯款2萬5,000元。⑤110年12月3日晚上7時30分許,匯款2萬5,000元。⑥110年12月3日晚上7時32分許,匯款4萬9,999元。上列①至⑥均匯至訴外人 江秋勇 LINEPAY帳戶。⑦110年12月3日晚上7時45分許,匯款2萬5,000元。⑧110年12月3日晚上7時46分許,匯款2萬5,000元。⑨110年12月3日晚上7時47分許,匯款4萬9,999元。⑩110年12月3日晚上7時53分許,匯款2萬5,000元。⑪110年12月3日晚上7時54分許,匯款2萬5,000元。⑫110年12月3日晚上7時56分許,匯款4萬9,999元。⑬110年12月3日晚上8時15分許,匯款2萬5,000元。⑭110年12月3日晚上8時18分許,匯款2萬5,000元。⑮110年12月3日晚上8時34分許,匯款4萬9,999元。⑯110年12月3日晚上8時38分許,匯款2萬5,000元。⑰110年12月3日晚上8時40分許,匯款2萬5,000元。⑱110年12月3日晚上8時46分許,匯款4萬9,999元。上列⑩至⑱均匯至被告悠遊付帳戶。⑲110年12月3日晚上8時51分許,匯款2萬5,000元。⑳110年12月3日晚上8時52分許,匯款2萬5,000元。㉑110年12月3日晚上8時57分許,匯款4萬9,999元。㉒110年12月4日凌晨0時14分許,匯款2萬5,000元。㉓110年12月4日凌晨0時15分許,匯款2萬5,000元。㉔110年12月4日凌晨0時17分許,匯款4萬5,732元。㉕110年12月4日凌晨0時22分許,匯款共計4,267元。㉖110年12月4日凌晨0時26分許,匯款2萬5,000元。㉗110年12月4日凌晨0時27分許,匯款2萬5,000元。㉘110年12月4日凌晨0時30分許,匯款4萬9,999元。上列⑦⑧⑨㉒㉓㉔均匯至 楊小萱 悠遊付帳戶。上列⑲⑳㉑㉕㉖㉗㉘均匯至 黃冠螢 悠遊付帳戶。左列①至⑥、⑩至⑱均由被告提領。左列⑦⑧⑨㉒㉓㉔均由訴外人楊小萱提領後,交付予被告。左列⑲⑳㉑㉕㉖㉗㉘均由訴外人黃冠螢提領後,交付予被告。共計89萬9,9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