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賴彥樺
賴啟介 賴文東 賴文國 被告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冬戶
楊錦協 上列被告楊錦協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交訴字第11號),經原告對其及被告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梁晉嘉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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