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1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7,288元,應徵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魏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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