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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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508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六三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八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其量刑、減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亦屬妥適,應予維持,除犯罪證據部分,並有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之結稱:「(你目睹的經過如何?)當時公司的員工好幾位在會議室裡面開會,後來聽到有爭執聲音,我們都回頭看,就看到被告與告訴人有互相推擠的現象,推擠後我看到被告倒在地上,我與另外一位楊先生從地上拉起被告,把兩造分開,然後再把被告帶離現場。」等語在卷,可資為佐證,應予補充外,其餘引用原審判決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違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鍾邦久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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