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11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31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魏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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