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788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被 告 鴻鵠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原告係以其與被告簽訂之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為本件請求
之依據,依上開契約書第22條第1項第5款之約定:因本契約
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保全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則本件應以
保全標的物所在地(即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1~
2F)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