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2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代理人 林致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 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2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