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凱璿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凱
訴訟代理人  陳美霖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蕙蘋 間請求請求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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