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9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
       張智強
       劉世章
被   告  尤宥驊 (即 孫溶佑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溶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
零參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孫溶佑遺產範圍內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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