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5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509號聲請人 陳如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家興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已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500元。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