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書狀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405條第2項前段、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許○○、楊○○各將就相對人 尤昭智 坐
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於
81年8月13日、90年6月1日設定之抵押權塗銷,雖書狀有敘明
爭議情形,惟未具體表明調解標的及其為何得逕為請求之法律條
文依據,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則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