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調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書狀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405條第2項前段、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許○○、楊○○各將就相對人 尤昭智
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於
81年8月13日、90年6月1日設定之抵押權塗銷,雖書狀有敘明
爭議情形,惟未具體表明調解標的及其為何得逕為請求之法律條
文依據,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則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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