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盟懿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偵字第1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盟懿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
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
所賭博罪、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3罪名,應依
同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
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
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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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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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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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合彩簽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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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筆記本│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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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算機│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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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傳真機│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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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隨身碟│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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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