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215號
原   告  陳恒義
訴訟代理人  陳紫昕
送達代收人  歐陽志宏 律師
被   告  李孝忠
       林貞燁
       謝善斌
       謝善志
       陳碧仔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憶榕   住高雄市○○區○○○路○○○號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至第三項關於「屏東縣○○鎮○○段○○
○○號土地」之記載,均更正為「屏東縣○○鎮○○段○○○地
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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