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144號
原   告  陳彥璋
訴訟代理人  王善琦
訴訟代理人  簡玉滿
被   告  潘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7年度花簡字第144號給付住宿費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鎮○○里○○路○○○○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
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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