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三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大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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