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其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七號
上訴人甲○○兼被告右列上訴人(兼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苗栗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九一四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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