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律師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律師法,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五八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未取得律師資格,明知未取得律師資格不得為人辦理訴訟事件,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起,代其友人丙○○撰寫民是一審起訴狀及民事聲明上訴書狀,向本院民事庭起訴,對第三人乙○○主張權利,並於本院及竹東簡易庭開庭審理時,出庭擔任訴訟代理人,前後出庭代為主張訴訟權益共約十次,辦理該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訴訟事件,並言明收取酬勞一審新台幣(下同)六萬元之費用。而認被告涉有違反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違反律師法罪嫌,無非以右開犯罪事實,業據告發人乙○○指述綦詳,並有卷附民事聲明狀可稽,而被告於本院民事庭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訊問時業已供承有收取丙○○一審六萬元之費用等語,有本院民事庭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一份可稽等為其依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否認為證人丙○○撰寫書狀、代理出庭,惟堅詞否認有公訴人所指違反律師法犯行,辯稱伊並未向丙○○收取報酬,也未約定報酬,係因丙○○一審時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於法無據,才建議用訴訟代理人的報酬來代替,而且因為民事聲明狀(按:即九十年四月六日所具之民事聲明狀)已經載明請求委任訴訟代理人一審六萬元、二審八萬元之報酬,所以才在民事庭法官訊問時表示有收到六萬元等語。經查:被告為證人丙○○撰寫如附表一所示之書狀、並在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代理出庭,有本院竹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七七號、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六號之卷證做為附件可憑,堪信為真實。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是否有向證人丙○○收取報酬或約定報酬,被告雖於本院民事庭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開庭時自承有收取六萬元報酬,有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六號案件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一份可佐,然斯時,被告係以民事訴訟代理人之身分陳述,並非刑事案件之被告,其於民事訴訟程序所為之陳述,自非刑事訴訟程序上以被告身份陳述之自白,蓋刑事程序中被告之自白之所以有其證明力,係因其在已被列為刑罰客體進行訴追之前提下仍願為不利自己之供述,顯然該供述有高度的可信度,是被告於民事程序中之供述自不能等同於刑事程序中之自白,況被告與證人丙○○之父執輩係多年好友,被告並未收取六萬元報酬等情,經證人丙○○於偵查、本案調查時到庭證述,被告無償為證人進行民事訴訟亦非無不可能,且被告對於其之所以於民事庭時供述曾收取六萬元報酬之動機,亦供述已如前揭,其期能使證人請求更多之賠償金,而以不實之訴訟代理人報酬代之,動機雖十分可議,所為亦不合法,但本件除被告於民事程序中之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確有收受報酬,是本件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違反律師法犯行,應諭知被告無罪。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邦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表一:
┌──┬─────────────────┬──────────────┐│編號│時間、程序│案號│├──┼─────────────────┼──────────────┤│一│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調解程序│八十九年度竹東簡調字第二0號│├──┼─────────────────┼──────────────┤│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調解程序│同右│├──┼─────────────────┼──────────────┤│三│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調解程序│同右│├──┼─────────────────┼──────────────┤│四│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民事反訴狀│同右│├──┼─────────────────┼──────────────┤│五│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言詞辯論程序│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七七號│├──┼─────────────────┼──────────────┤│六│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言詞辯論程序│同右│├──┼─────────────────┼──────────────┤│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程序│同右│├──┼─────────────────┼──────────────┤│八│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程序│同右│├──┼─────────────────┼──────────────┤│九│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程序│同右│├──┼─────────────────┼──────────────┤│十│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程序│同右│├──┼─────────────────┼──────────────┤│十一│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程序│同右│└──┴─────────────────┴──────────────┘附表二:
┌──┬─────────────────┬──────────────┐│編號│時間、程序│案號│├──┼─────────────────┼──────────────┤│一│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民事上訴狀│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六號│├──┼─────────────────┼──────────────┤│二│九十年四月六日民事聲明狀│同右│├──┼─────────────────┼──────────────┤│三│九十年四月十日民事聲請狀│同右│├──┼─────────────────┼──────────────┤│四│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民事聲請狀│同右│├──┼─────────────────┼──────────────┤│五│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民事準備書狀│同右│├──┼─────────────────┼──────────────┤│六│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同右│├──┼─────────────────┼──────────────┤│七│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同右│├──┼─────────────────┼──────────────┤│八│九十年七月二日準備程序並庭提民事準│同右│││備書狀││├──┼─────────────────┼──────────────┤│九│九十年七月三十日民事準備書狀│同右│├──┼─────────────────┼──────────────┤│十│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民事聲請狀│同右│├──┼─────────────────┼──────────────┤│十一│九十年九月二十日民事準備書狀│同右│├──┼─────────────────┼──────────────┤│十二│九十年十一月二日民事準備及聲請狀│同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