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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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四四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間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
(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