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九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一一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扣案之白色晶體一包,經警以毒品檢驗包驗出確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
照片附於警卷可稽,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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