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丙○○
        乙○○
        庚○○
        戊○○
統一編號:T一ОО八二二二二七
        甲○○
        丁○○
右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九四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己○○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丙○○、庚○○、乙○○、戊○○、甲○○、丁○○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各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捌付、骰子壹拾壹顆、擲骰子杯壹組,及賭資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